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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档案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6-10 11:12:52  来源: 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第一条  审查目的。提升县级档案馆建设整体水平,加强对县级档案馆建设的指导监督,确保政府投资建设的档案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充分保障新建档案馆在较长时期内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第二条  审查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均应按本办法报审。政府投资参与的其他档案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审查依据。《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 ) 51号)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 一 2000)。
第四条  审查内容。省档案局针对档案馆设计方案文本进行审查。重点是面积指标和功能布局。
第五条  审查采取随报随审的方式,凡申报全省县级档案馆维修改造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在申报年度上年的 10 月份之前报报审。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工程设计方案文本一式三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公章,报省档案局科教法规处。工程方案的设计文本,要具备方案设计的基本要素,如立体彩色效果图、设计总说明、功能指标分析表、分层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等。特别是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列表说明。
第七条  省档案局组织专家组对设计方案文本进行审查,自收到设计方案文本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八条  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省档案局出具书面修改意见,设计方案退回申报单位,由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可邀请申报单位、设计单位前来复议面询。
第九条  审查合格的项目,省档案局下发认可文件,并在设计方案文本上加盖公章,其中两份交申报单位进行后续工作,一份省档案局存档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条  设计方案一经认可,应当严格执行,如无必要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做出较大改动的,应及时报告省档案局。本审查仅为使用功能控制性核定,不能代替建设管理部门的建设许可审查和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凡属审查范围的单位未按规定报审设计方案的,或对省档案局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及时修改重新报审的,不予考虑安排补助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