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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6-10 10:42:54  来源: 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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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档案局、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重点工程办公室
2002年3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中对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重点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指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我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7〕15号文)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项目在筹划、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项目建设的历史记录,也是建设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项目建设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其纳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建设项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工程办公室、省档案局负责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设区市计委、市档案局负责对所在地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新开工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省档案局和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部门,要主动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加强联系,督促指导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及时建立档案工作,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增强档案意识,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确定建设项目档案归口管理部门,配备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七条  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  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对应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属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范进行整理并及时移交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
    第九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档案人员要明确责任,按照规定将建设项目从项目筹划、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提供利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还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 1989)及国家建委颁发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做好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工作。
    第十条  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情况分阶段归档。实行总承包的项目,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在项目验收前三个月交总承包单位汇总、归档;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在工程验收前三个月交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汇总、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竣工图编制要符合规范。有关建设项目的电子文件要同时归档。

第四章  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包括对档案的验收。档案验收意见应体现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中。
第十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部门要及时提出档案验收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省档案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档案验收组,做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验收组成员由省档案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工程办公室、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市属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验收组成员由省档案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工程办公室及项目所在市的档案局、市计委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内容包括申报、验收。
(一) 申报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要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省档案局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三)。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评价;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二)验收
    省档案局接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档案验收组对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采用召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形式。验收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汇报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
    3、抽查部分建设项目档案(凡建设项目档案数量超过2000卷的,抽查5%的档案;数量超过1000卷但不足2000卷的,抽查重10%的档案;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20%的档案),检查档案库房及保护设施设备;
4、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对项目档案的验收意见。
5、对通过验收单位颁发专项验收合格证书。证书由省档案局统一制作。

第五章  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要设计建设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十七条  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来管理档案,提高工作效率,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为项目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制度。设立《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填写;市属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填写。登记表格式共分两种(见附件一、二,略),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验收后一个月内填写,登记表填写后报省档案局备案,并同时抄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工程办公室。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及规定的要求,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同时向省档案馆移交一套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在大中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坚持依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由省档案局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工程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上报《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不及时、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限期未改正或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做好从事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档案局负责对从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档案专业知识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县(市、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