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档案馆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市档案馆名人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名人是指在赣州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取得较大成就,产生较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历代赣州籍或在赣州境内长期工作、生活过的非赣州籍著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政府官员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或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
(二)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副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和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革命烈士;
(三)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有突出贡献和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企业家;
(四)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有较深造诣和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及体育界、医学界人士等;
(六)著名社会活动家,著名民间艺 ( 匠 )人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七)对赣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及产生重要影响的著名华侨、外籍人士;
(八)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和记录形式的手稿、文件、照片、音视频、实物等材料。
第三条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方便查找和利用。赣州市档案馆设立“名人档案库”,是永久保存赣州市名人档案的中心。
第二章 征 集
第四条 征集范围
(一)反映名人学习、工作、生活等经历及其主要社会活动的生平材料,如日记、自传、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手稿、演讲稿、笔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论文、出版物、研究成果、作品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信函、谱牒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纸质和电子)、音视频、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八)名人收藏的珍贵图书、资料、书画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九)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 名人档案征集方式
(一)有关单位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市档案馆移交名人档案;
(二)市档案馆对名人及其档案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登记,积极主动建立联系,有计划地开展征集工作;
(三)市档案馆与专业协会合作,有计划地联合开展某一专业领域的名人建档征集工作;
(四)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名人档案资料;
(五)对其他档案馆和其他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存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
(六)对散存在省内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七)其它由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协商的征集方式。
第六条 市档案馆对征集的名人档案都要与移交人办理交接手续,具体交接程序如下:
(一)市档案馆接收名人档案时,应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市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对于名人电子档案,交接双方应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记录检测结果;
(二)单位、个人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名人档案时,市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捐赠或收藏证书(注明所捐赠名人档案归国家所有);
(三)接收名人档案后,应及时进行清点、鉴定和整理,然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章 鉴定与整理
第七条 市档案馆成立征集档案资料鉴定小组,负责对征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八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应遵循名人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整理规则:
(一)以每一位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名人档案全宗属性代码为R;
(二)名人档案分为文书(WS)、声像(其中照片ZP 、
录音LY、录像LX)、实物(SW)等不同门类,以件为整理单位,保管期限为永久,其档号为: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件号;
(三)不同载体形式的档案分库存放时,应建立互见号。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 市档案馆应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名人档案,确保名人档案的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一条 应将名人电子档案纳入馆藏各门类电子档案,统一进行存储、备份、利用、检测、迁移和转换等长期保存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名人档案移交进馆后,不得赠送、调拨、交换和出售。
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应建立全宗卷,内容主要包括:名人简介、档案内容及整理说明、历次征集档案的交接文据和目录清单、档案保管状况、调阅利用等情况的登记、统计记录。
第十四条 名人档案归国家所有,永久保存于市档案馆。捐赠者或建档对象及其家属对与其相关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所捐赠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无明确提出保密或限制利用意见的,由市档案馆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 市档案馆应与捐赠者保持联系,及时补充新形成的名人档案资料,以确保名人档案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市档案馆应对名人档案(除无法实现数字化处理的档案外)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相关数据库,为利用档案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利用形式
(一)向社会提供查阅利用;
(二)积极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生平、贡献等的学术研究;
(三)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处置名人档案和失职、渎职造成名人档案缺失、毁损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