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档案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以下内容为《上海市档案条例》解读:
10月28日,经第十五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上海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上海档案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时代上海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为推动上海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制度引领。
新修订《条例》共九章五十七条,修改幅度较大,创新亮点较多,是1995年《上海市档案条例》首次颁布以来的一次全面修订。《条例》修订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使命职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