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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9-04-01 10:27:13  来源: 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赣州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更好地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依法行政、执法有据、责任明确、监督严格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岗位,严格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确保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执法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
第二章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
第八条赣州市档案局是我市档案行政执法机关,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赣州市档案局主要负责人对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局法制工作办公室设在法规科,承担依法行政日常管理工作。各科室承担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工作。
第九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赣州市档案局正式在编人员,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档案业务工作;
(四)熟悉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协助执法的,聘用人员应当持有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制的协助执法证件。
聘用人员一律不得单独执法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实行持证亮证执法制度。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衣着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二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活动,接受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章执法内容
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依法指导与监督;
()档案行政许可;
()档案行政处罚;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档案违法案件查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制定档案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范档案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四章执法管辖
第十六条赣州市档案局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执法。需跨行政区域执法的,应当会同当地档案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赣州市档案局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对属于赣州市档案局管辖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再向外自行移送或者拒绝接受移送。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执法责任
第十九条档案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职能机构,并进行年度考核,依法奖惩。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执法职能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过错或者过失,在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内部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别承担不同的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总体负责;
()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十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负责分管内部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负责分管内部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提出初步追究意见。
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
()负责起草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审核;
()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对行政执法人员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具体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许可、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等档案执法工作;
()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
()对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办理;
()负责对档案行政执法员组织培训。
第二十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及其他业务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
()负责对档案馆业务建设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验收;
()向法制机构提供档案违法行为查处线索;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档案的监控与接收进馆档案的监督。
()负责有关业务规范、标准的起草。
第二十七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
()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应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及其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内部监督是指接受当地政府、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机关党支部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条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情况;
()档案法制机构的配备以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情况;
()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章评议考核
第三十一条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中发现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不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中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赣州市档案局执法依据目录
附件2:赣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责及责任分解一览表
附件3:赣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流程
附件4:赣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附件5:赣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附件6:赣州市档案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
附件1
赣州市档案局执法依据目录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备 注
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1-3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根据《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数额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1.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根据《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数额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5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7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
8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9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
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纪行为
(共32种)
相关法条
说 明
1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归档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应当归档”的内容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国家档案局8号令、10号令审批通过的本单位“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为标准。
2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时限要求:按照《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列入省档案馆接收范围的—20年;列入各设区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10年;列入各县(市、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5年;专业性较强或需要保密的,经批准可延长;已撤销单位或者保管条件恶劣的,可以提前移交。
2.质量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确立的整理标准。
3
出卖档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此处的“档案”依据本规章第二十条规定,是指属于国家所有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2.因为行为性质严重,只有“撤职”、“开除”两种处分。
4
违反国家规定转让档案
5
违反国家规定交换档案
6
违反国家规定赠送档案
7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针对档案馆、档案室管理员或者档案借阅人员等。
2.直接从“记大过”开始处分。
8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破损、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工作不负责任:指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或不依法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
    2.工作制度:既包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具体制度。 
9
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违反国家档案局规定的销毁程序和办法或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相关规定。
10
涂改档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既包括在档案室、档案馆的利用过程中发生的,也包括在其他情形下做出的,特别是档案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
11
伪造档案
12
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档案材料
13
擅自从档案中撤换档案材料
14
擅自向档案中添加档案材料
15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限制出境的档案三种类型:
(1)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
   (2)未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的二级档案及复制件。
   (3)未经省级档案局审查批准的三级档案及其他国有档案和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
16
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
17
擅自提供档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1.提供:具有档案保管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将档案交给他人阅览、复制、抄录的行为;
抄录:通过誊抄、打字等方式记录档案内容的行为。
复制:通过复印、摄影(含缩微摄影)、数字化扫描、录音录像、仿真复制等方式复制档案内容的行为。
    2.《档案法》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 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18
擅自抄录档案
19
擅自复制档案
20
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
21
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1.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这一后果才构成。核心是对档案安全事故及情节轻重的认定。
    2.不可抗力造成的档案损失不应认定为档案安全事故,但其发生后的不作为造成档案损失扩大的,一旦损害后果达到档案事故程度,同样构成。
    3.都是不作为的过失责任。
22
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23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24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1.发生在“在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与上一条有承继关系,确定处分时应一并考虑。
2.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行为的,应认定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
25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
26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虚假报告
27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
28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29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3年7月11,国家档案局发布《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立即停止所有利用档案收费(包括档案保护费、复制费、证明费、咨询服务费)和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等。
30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档案接收范围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主要针对各级各类档案馆(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
2.依据主要有《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等。
31
违反国家规定缩小档案接收范围
32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本条针对的是各级国家档案馆(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2.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可以随时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档案,自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或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开放。
附件2
赣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责及责任分解一览表
职务
行政执法责任
主要
领导
1、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总体负责;
2、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分管
领导
1、负责分管内部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2、负责分管内部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提出初步追究意见。
内部
执法
机构
1、负责起草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审核;
2、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3、对行政执法人员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具体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许可、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等档案执法工作;
5、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
6、对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7、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办理;
8、负责对档案行政执法员组织培训。
行政
执法
人员
1、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
2、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附件3
赣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具体实施方案
相关科室:法规科(信息技术科)制定行政执法具体实施方案
报分管领导审批
主要领导会商参与执法的相关单位和部门
决定行政执法对象、时间、内容和检查组成员等
设立公开栏
                  
   进行公开公示
(公示3个工作日)
开辟咨询电话

电子政务公开

                  
正式下文
严格执法程序
                  
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资格证

告知检查目的、事项

                                
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无意见
提出整改意见

                                                             
                                                 
执法对象进行整改
执法检查完成
监督举报电话:0797—8391621、 8391640

附件4
赣州市档案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二)档案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实施轻微档案违法行为,社会危害不大,并及时纠正的;
(四)档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告诫、责令改正、登记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基准
(一)主观恶意不大,主动消除或减轻档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赔偿损失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多种行政处罚,应适用对当事人利益损害较轻的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罚款倍数有一定幅度,应当适用中限以下的罚款额度或倍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并处的,一般适用单处。
三、从重行政处罚基准
(一)知法违法、不听劝阻、多次实施档案违法行为,或者接受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档案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档案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五)两人以上结伙实施档案违法行为,其中起主要作用
(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对检举人、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限以上或提升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5
赣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法规,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档案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特建立赣州市档案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档案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开,是指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应当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检查;
(四)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公开的方式:
(一)设立公开栏。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对象、时间、地点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公开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公开的载体,以政务公开栏为主。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五条行政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开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监督举报电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赣州市档案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公开制度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978391621 8391640
附件6
赣州市档案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治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赣州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是指我局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法规科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工作。
第四条以下为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含)以上罚款;
(二)10000元(含)以上的责令赔偿。
第五条  以下为行政许可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准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第六条处罚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遵守法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第七条许可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治审核或者经审核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法规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治审核意见。
第九条  法规科出具的法治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
赣州市档案局秘书科                20169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