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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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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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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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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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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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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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1-3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根据《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数额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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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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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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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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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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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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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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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根据《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数额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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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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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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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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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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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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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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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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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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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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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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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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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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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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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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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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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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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行为
(共3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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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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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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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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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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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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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归档”的内容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国家档案局8号令、10号令审批通过的本单位“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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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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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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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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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限要求:按照《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列入省档案馆接收范围的—20年;列入各设区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10年;列入各县(市、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5年;专业性较强或需要保密的,经批准可延长;已撤销单位或者保管条件恶劣的,可以提前移交。
2.质量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确立的整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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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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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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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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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处的“档案”依据本规章第二十条规定,是指属于国家所有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2.因为行为性质严重,只有“撤职”、“开除”两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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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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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转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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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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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交换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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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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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赠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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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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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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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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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档案馆、档案室管理员或者档案借阅人员等。
2.直接从“记大过”开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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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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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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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破损、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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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不负责任:指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或不依法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
2.工作制度:既包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具体制度。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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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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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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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档案局规定的销毁程序和办法或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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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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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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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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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包括在档案室、档案馆的利用过程中发生的,也包括在其他情形下做出的,特别是档案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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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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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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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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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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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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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档案中撤换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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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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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向档案中添加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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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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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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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的档案三种类型:
(1)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
(2)未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的二级档案及复制件。
(3)未经省级档案局审查批准的三级档案及其他国有档案和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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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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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供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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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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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具有档案保管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将档案交给他人阅览、复制、抄录的行为;
抄录:通过誊抄、打字等方式记录档案内容的行为。
复制:通过复印、摄影(含缩微摄影)、数字化扫描、录音录像、仿真复制等方式复制档案内容的行为。
2.《档案法》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 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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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抄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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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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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复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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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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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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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
1.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这一后果才构成。核心是对档案安全事故及情节轻重的认定。
2.不可抗力造成的档案损失不应认定为档案安全事故,但其发生后的不作为造成档案损失扩大的,一旦损害后果达到档案事故程度,同样构成。
3.都是不作为的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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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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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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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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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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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在“在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与上一条有承继关系,确定处分时应一并考虑。
2.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行为的,应认定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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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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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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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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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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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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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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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立即停止所有利用档案收费(包括档案保护费、复制费、证明费、咨询服务费)和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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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档案接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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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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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针对各级各类档案馆(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
2.依据主要有《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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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缩小档案接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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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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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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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针对的是各级国家档案馆(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2.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可以随时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档案,自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或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开放。 |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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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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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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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总体负责;
2、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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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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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分管内部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2、负责分管内部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提出初步追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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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
执法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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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起草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审核;
2、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3、对行政执法人员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具体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许可、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等档案执法工作;
5、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
6、对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7、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办理;
8、负责对档案行政执法员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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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执法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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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
2、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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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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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科室:法规科(信息技术科)制定行政执法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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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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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会商参与执法的相关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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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行政执法对象、时间、内容和检查组成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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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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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开公示
(公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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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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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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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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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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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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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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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检查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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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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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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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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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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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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