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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

发布时间: 2023-07-18 15:57:41  来源: 赣州市档案馆 浏览量:

酒后骑自行车违法?

2022年10月,某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段视频: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在十字路口处与他人发生争执,交警闻声赶来闻并询问其是否喝酒,该男子回复道:“我骑自行车,我喝酒怎么了?”随后的酒精测试显示,该男子的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被判定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并处以20元罚款。这引起了许多网友的热议:喝酒骑自行车算违法吗?酒后骑自行车也算酒驾吗?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通过法条可知,行为人醉酒驾驶自行车即构成违法。那么,如何判断醉酒驾驶自行车的标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因此,自行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ml即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温馨提示:

酒精会使人们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酒后骑自行车出行,无论是否达到醉驾标准,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也增加了骑车人因操作不当撞伤路人的可能,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骑车人除了可能受到交管部门的处罚,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与亲友打麻将构成赌博?

逢年过节的时候,亲朋好友欢聚一堂,与家人或三五好友打麻将、打扑克以此来休闲放松和缓解生活工作压力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消遣的一种娱乐方式。近年来,为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树立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尚,国家严厉打击整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全国各地政府都加大了治理力度。由此不禁引人深思:与亲友“搓麻将”“打扑克”是否属于赌博行为?犯不犯法?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因此,亲友之间进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不属于赌博行为。

温馨提示:

虽然亲友之间打麻将、玩扑克不构成赌博,但此种娱乐活动到了一定程度,就很难控制输赢的金额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和亲朋好友打打麻将打打牌放松一下无可厚非,但是千万不要赌博,大家一定要认清赌博的危害,自觉增强禁赌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自觉做到不聚赌、不参赌、不涉赌。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2022年10月18日晚,被告时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了诽谤原告邢某的视频,原告的朋友看到后将此事告诉了邢某,原告知晓后精神崩溃、无法睡眠、心脏病发作,身心损伤极大。遂原告邢某向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时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案件来源: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每个人的生活中都难免会遇到不顺心的事,但朋友圈是否可以随意宣泄自己的“怨气”呢?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这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由此得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更不得在朋友圈内进行侮辱诽谤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温馨提示:

朋友是自己的,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作为自媒体,让普通人有了“发声”的渠道,但也要遵守相关规则,树立规则精神和边界意识,多一些审慎克制,多一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群己界限,净化网络空间,避免网络跟风和网络暴力的发生。

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当事人的意志马首是瞻。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个疑问: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是为了赚钱吗?一个杀人凶手在法庭上依旧有律师出庭为其辩护,这名律师是为了替坏人掩盖犯罪事实吗?有很多人认为巧舌如簧、能言善辩甚至颠倒黑白是一位好律师的标签,但事实上,这与所有律师的职业准则都大相径庭。

罗翔老师说过:“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认识能力也是有缺陷的,因此司法制度必然具有不完美性,即便是最好的人类道德和司法制,也是可能出现误杀无辜的现象,这就是为什么程序正义显得尤为的重,我们只能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追求正当的正,离开了正当的程序追求正义的结局,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正。”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当事人也包括“坏人”,未经法院审理,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应该视为无罪的公民,“坏人”也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是罪犯。在这期间,就需要律师在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去充分维护这位“坏人”的合法权益,不让他背负更多莫须有的罪名。这也就是律师所追求的正义,是法律上的正义,而不是满腔热情无视法律规则去追寻的正义。“即便是坏人,我们惩罚他也是为了尊重他。”(内容来源:格尔木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