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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须知

发布时间: 2022-08-29 09:35:49  来源: 赣州市档案馆 浏览量:


(一)查阅开放档案、现行文件

1、所需证明

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学生证、驾驶证等)或单位正式介绍信。

2、查阅范围

①本人的学历、荣誉、任职、招工调动等历史证明,以及政策法规文件;

②已鉴定开放的清代档案、民国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

③国务院公报、赣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文件、大厅开架资料。

(二)查阅未开放档案

1、所需证明

身份合法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学生证、驾驶证等)和单位正式介绍信。

2、查阅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不宜公开查阅的档案及未到开放年限的档案。

(三)特殊类型档案查询要求

1、外国组织和个人(包括外籍华人)及港澳台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

所需证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国内有关单位介绍信;

查阅范围:互联网开放档案、国务院公报;

利用流程:提交查档申请——接待人员列出相关档案列表——科、局(馆)领导审批——用户利用。

2、查阅党组/市(局)文件、党组/市(局)务会议记录

所需证件:党组/市(局)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

查阅范围:馆藏相关单位党组/市(局)文件、党组/市(局)务会议记录;

利用流程:开具介绍信——加盖党组/市(局)公章——档案形成单位党委书记/市(局)领导签字同意查阅、复制——由该单位两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前来查阅。

3、查阅捐赠档案

所需证件:身份证、捐赠人同意查阅证明及捐赠证书复印件;

利用流程:提交证件及申请——审核——查阅利用。

4、查阅涉密档案

包括内容:有密级未解密、已解密未开放及标有“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内容的档案资料;

所需证件:档案移交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介绍信,开列查阅涉密档案内容、目的;

利用流程:开具介绍信——审核——查阅。

5、律师查档

①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查阅档案,须向我馆提供下列材料:

A、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B、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C、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查阅档案,须向我馆提供下列材料:

A、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件;

B、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C、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6、查阅已故干部档案

所需证件、证明:工作证或身份证、《已故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查阅范围:市管已故干部档案的个人履历表;

利用流程:向已故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查借阅单位两名以上正式干部(中共党员)持《已故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提交查档申请——接待人员列出相关档案列表——分管领导审批——用户利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利用本单位已故干部档案;查阅利用已故干部档案需2人以上到馆查阅,一般应为所在单位在职在岗的中共党员已故干部亲属因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事项需查阅利用已故干部档案的,需向已故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派人到馆查阅。一般只提供档案中涉及个人履历及工作证明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办理复制档案

1、可复制文件

与查档本人密切相关的调动介绍信、任职文件、职称评定文件、知青下放证明等;

2、复制手续

提出复制申请——按要求填写复制单——档案馆鉴定审核——复制——加盖证明章——取复制件;

3、其他复制规定

①复制档案资料,须提出复制申请,逐份填写档号、档案资料题名及其起止页码,经本馆审核同意后由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清代档案、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一般不提供复制;

②因编史修志、宣传教育等目的需要大量复制,须开具单位介绍信,并与我馆签订协议,经领导审核同意后自带复印机复制;

③如有办理展览、出版、或作为电视播放素材需用档案、资料等特殊情况,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公开档案申请,经科、局(馆)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含翻拍,不得全文、全卷翻拍);

④涉密文件、涉及个人隐私档案、资料一般不复制,如需复制须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解密并同意复制。

(五)档案公开流程

所需证件: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档案公开申请书;

办事流程:提交公开申请—科、馆领导审批—签订保密协议—提供利用。


赣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查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合法证件(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等)可查阅我馆开放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查阅我馆开放档案,须经中共赣州市委台湾事务办公室、赣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同意并出具书面介绍信函。

三、外国组织和个人查阋我馆开放档案,须经赣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同意并出具书面介绍信函,或通过与之签订有关文化交流协定的我国有关单位和部门介绍,注明身份、查阅目的和查档范围,提前30天向赣州市档案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利用。

四、向本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五、利用者可选择来馆查阅,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或委托我馆代为查阅。

六、利用者查阅档案,应向我馆说明查阅目的,并尽可能提供详细的线索(包括时间、问题、责任者、文号等),以便工作人员准确提供档案资料。

七、利用者需大量利用我馆开放档案进行编史修志、专题研究的,应事先与我馆取得联系,并将编辑大纲或工作方案抄送我馆,以便我馆合理安排。

八、利用者每人每天申请调卷数量不得超过10卷,下次申请调卷前未归还档案不得超过5卷,所调档案只限本人阅读,不得相互传阅。

九、为保护档案原件,我馆已数字化的档案,不再提供档案原件利用;我馆正在整理、修复及破损严重的档案,暂不提供利用。我馆档案不予外借。

十、利用者应在指定的阅览区域查阅档案,自觉遵守阅览大厅秩序,自觉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不得在档案中做任何标记,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发生上述行为的,我馆将根据档案价值及损毁情况,责令其赔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应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正确填写《档案复制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由我馆工作人员代为复制。利用者不得私自复制。我馆提供的档案复制件,纸质的一律加盖“赣州市档案馆档案文件资料复制专用 章”印鉴;电子的一律添加“赣州市档案馆”水印。复制件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散播。

十二、未经我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我馆馆藏档案。利用者在著述中部分引用从我馆复制或摘录的开放档案内容时,应注明我馆馆名和档号。我馆欢迎利用者将其引用我馆档案内容的著作赠送我馆。

十三、利用者利用我馆开放档案后应及时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离馆后应配合我馆工作人员对其利用效果进行回访。

    十四、本规定由赣州市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