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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16-12-02 17:41:12    来源: 系统管理员
     案例一:◆省●县民政局部分婚姻档案损毁
2006年8月30日下午,●县档案局接到城关镇一名余姓男子的举报,称:在民政局查自己的结婚档案时,发现城关镇1990年的婚姻档案全部丢失,并出具一份县民政局档案室证明。●县档案局查实:除城关镇1990年婚姻档案外,酒后乡1989年、水寨镇1989年婚姻档案亦全部缺失,共计缺失档案约23卷。
据当时的民政局档案员高峰陈述,他既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又身兼财务统计、殡葬管理、生产救灾、婚姻登记等项工作。1991年初,县民政局接收各乡镇婚姻档案,当时乡镇的婚姻档案移交到县局后,因为乡镇没有按要求在移交前整理档案,在整理过程中,他将整理好的放在桌子上,没整理的放在地上。时至 8月汛期,当时连降大雨,他被抽调下乡检查灾情,由于交通不便,下乡多日无法返回。雨水漫进档案室,致使城关镇1990年,水寨镇1989年、酒后乡1989年的婚姻档案被雨水浸泡,经过浸泡的档案全部腐烂变质难以还原。他将情况向县民政局长孙龙普(已病故)汇报,虽对受损档案采取了晾晒等措施,但因浸泡时间较长,档案已难以复原,经孙局长同意后销毁了。
由于●县民政局领导在档案管理方面重视不够,档案法制意识淡薄,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档案安全保护措施,档案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一批婚姻档案损毁。根据《档案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县档案局于2006年9月10日对县民政局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对档案工作进行整改。县民政局对原兼职档案员高峰记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北京市海定区某单位丢失文书档案
 
    2007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在对本区某单位档案进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发现该单位档案在移交进馆、提供利用过程中有文书档案缺失现象。2008年9月,经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了4卷文书档案,包括有:1992年永久1卷,1993年永久1卷,1995年永久1卷,1997年永久1卷。某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丢失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海淀区档案局对责任单位给予了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档案借阅利用、单位搬家、档案人员变动交接等情况下极易发生档案的丢失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如: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借阅人自己没有及时归还,档案员也没有督促借阅人归还,时间一长,极易造成档案丢失,另外,档案人员更换频繁,几任档案员之间交接手续又不齐全,也不能够及时发现档案的缺失。为此,首先要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其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做好本质工作的职业能力和素养,同时,还要下大力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要严格制定并执行档案的借阅、登记和催还制度,定时清理借阅登记册上未归还的档案,做到有据可依,有人可查,消除可能导致档案丢失的安全隐患。
案例三:◆市★集团有限公司人事档案丢失
 
1998年2月21日,◆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某某通过其司机口头通知该公司人事部,要求调阅27名新进员工(1997年高校毕业生)的档案,其司机将人事部交给他的档案放在汽车后备箱中,当晚汽车被盗,27名员工的档案因此丢失。
1998年4月17日,◆市档案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对◆市★集团有限公司丢失27位员工全部人事档案的严重违法案件进行了处理:责成该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公司决定给予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裁俞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人事部副部长韩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司机王某和档案管理员王某行政记大过和严重警告处分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按有关规定调整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这一案件的查处在◆市引起了强烈反响,并波及到全国,中央电视台、中国档案报、法制日报、◆电视台、◆特区报、◆商报、◆法制报等均作了报道。◆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单位提高档案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案例四:★银行◆省分行因强降雨档案受灾
2005年10月2日,◆省大部分地区遭遇强降雨袭击,造成严重水患灾害。★银行◆分行档案库房位于地下二层,加上该行所在地地势低洼,两个库房共5万卷(盒)档案完全被水淹没,其中有文书档案、基建档案、已结清(核呆)授信档案、华侨档案、科技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等近万卷(盒),会计档案4万多卷。
事故发生后,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非常重视,国家档案局科研所两次为档案修复工作提供书面指导意见,并派两位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救灾工作。◆分行方面根据◆省档案局保护专家意见制订了抢救与修复方案,积极防止二次损害的发生。
针对此次事故,★银行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继续完善档案安全应急预案,将国家档案局科研所提供的两套应急预案及时印发各分行,并要求各行制订规范、科学的应急方案,确保防患于未然;二是提醒各行重视档案库房建设,◆分行按照国家档案局科研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对档案库房进行全面补漏加固改造,同时积极选择库房新址;三是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力度,实现重要档案备份制并异地存放,以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案例五:平江县档案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档案行政处罚
 
2002年平江县档案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平江县龙门镇档案管理混乱,造成部分属于永久保管的档案遗失。平江县档案局按照《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向龙门镇政府出了责令整改要求,随后又相继向该镇政府发出了“档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镇政府罚款1万元,责令赔偿档案损失3000元,同时予以限期整改、建议处分有关责任人。龙门镇政府接到处罚决定和处分建议后,既不采取整改措施,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履行处罚和建议处分决定,藐视国家档案法律。为维护法律尊严,平江县档案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应平江县档案局申请,依法对拒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的平江县龙门镇政府实行了强制执行。
案例六:擅自销毁档案记大过
 
当阳市有关部门在清查清平河土地整理项目范围内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时,发现该市庙前镇经管站站长陈建华擅自销毁了该站保管的农户与各村鉴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当阳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陈建华擅自销毁档案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表明,1997年,陈建华在任当阳市原烟集乡经管站站长期间,负责保管该乡集中收回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陈未对《土地承包合同书》按要求整理归档,而是用纸箱将合同书散装放在保管室柜顶上。2000年春,陈发现其保管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因房屋漏水而侵湿破损,他未作任何抢救处理,也未向上级组织报告,擅自将被损的109份合同书原件予以销毁。同时查明,到调查为止,陈在现任的庙前镇经管站站长期间,对该镇管辖的杨河村、解放村共计667份《土地承包合同书》未收集,更未整理归档。调查组认为:陈建华身为经管站站长、管理《土地承包合同书》档案的责任人,对应当归档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负有收集和保管的职责,但其收集不力,保管不善,造成重要档案损毁,给庙前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后续管理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调查程序合法2003年4月11日,湖北省当阳市监察局发出《监察决定书》,对擅自销毁档案的直接责任人陈建华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该决定生效后,中共当阳市委办市政府办向全市发出了《关于庙前镇经管站站长陈建华损毁档案事件的通报》,要求全市各单位认真汲取该案的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档案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强调各单位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增强档案法制观念,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依法管理;要求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同有关机关密切配合,重点抓好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新领域的档案工作;加大档案法制宣教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