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两周年,随着《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党对信访工作全面领导的坚持和加强,也使得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更加密切。
一、《信访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这在新中国信访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信访工作条例》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有6章50条,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
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
二是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
回顾党的光辉历程,我们不禁心潮澎湃,感慨万千。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她就像一颗璀璨的明珠,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熠熠生辉。
三是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明确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体现了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的程序要求。
四是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健全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工作定位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
即:信访工作
一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三个重要”的定位遵循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体现了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承担的重要任务,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
三、《信访工作条例》适用哪些部门?
《信访工作条例》已明确适用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四、信访的形式有哪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5种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五、信访人走访的要求是什么?
信访人走访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对共同信访事项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不得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信访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今年是国家信访局开展信访工作法治化的第一年,请介绍一下什么是信访法治化工作?
信访法治化工作就是严格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以信访法治化“路线图”和工作指南为标准,从信访工作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五个方面创新制度机制,对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进行具体化、规范化,确保实现转办督办到位、依法按时处理到位、失职渎职依法问责到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1)预防法治化强调通过落实各项民生政策,关注民生需求,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切实落实源头治理责任。重点解决决策不科学不民主,不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不落实,信访工作基层基础薄弱,信访矛盾上行等问题。
(2)受理法治化是指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对信访事项的登记、甄别和转送、交办等工作,做到分清性质、明确管辖,转送督办到位。重点解决一些机关、单位对群众信访不登记、回复告知不规范、转送交办不精准、记录群众诉求不准确、重复受理、不应受理而受理、访诉分离不落实等问题。
(3)办理法治化是指在处理信访事项时,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按时处理到位对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按时处理到位。重点解决处理信访事项重程序性办结轻实体性化解、复查复核不规范、信访事项终而不结、重复信访等问题。
(4)监督追责法治化要求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坚决问责到位。重点解决信访事项应受理而未受理、受理办理不规范、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三项建议权”行使难、信访考核变形走样等问题。
(5)维护秩序法治化是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到位。重点解决一些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变相限制信访群众人身自由,一些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组织网上恶意群投、滋事扰序、缠访闹访以及对违法行为取证难、处置不力等问题。
八、《信访工作条例》中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三大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一,针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同时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第二,针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
第三,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二是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三是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四是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五是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九、什么是越级走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不应超过两级机关、单位,即“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单位”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比如,信访人反映宅基地纠纷问题,“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单位”是乡镇一级政府机关,“上一级机关、单位”是县政府机关。因此,直接到县政府机关以上的省和中央国家机关反映宅基地问题都属于越级走访。
十、什么是信访事项“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
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登记的信访事项,应进行精准判重,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或者不再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个不予受理”:1、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两个不再受理”:1、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2、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十一、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如何处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类来访事项?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来访事项将区分性质,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一)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引导其向法院、检察院或政法机关反映。
(二)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其反映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已经登记受理或正在办理,如需了解具体受理办理情况,应当向该机关、单位或者辖区信访部门反映提出,无需重复到上级机关、单位走访。
(三)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四)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已答复,但信访人超出复查(复核)期间,未申请复查(复核)的。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了解是否已经收到书面处理意见,若未收到,则引导其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索要处理意见,并以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复核)。确属30日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引导其向复查复核办公室反映。
(五)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十二、涉法涉诉问题能否通过信访解决?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信访事项分类处理,诉访分离,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十三、信访事项的处理,有没有办理期限?
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此外,《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纳入信访处理程序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来源:国家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