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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档案局轻微(初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0-14 09:26:55  来源: 赣州市档案馆 浏览量: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

首次违法,能按规定限期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档案局

2

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限期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市档案局